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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
朱为群; 许建标
刊名经济与管理评论
2019
期号2019年02期页码:93-102
关键词房地产税 地方政府 决策权
ISSN号2095-3410
DOI10.13962/j.cnki.37-1486/f.2019.02.008
英文摘要理论分析表明,多级政府的国家应实行适度财政分权,房地产税适合作为地方税。为发挥地方优势和实现支出效率,地方政府有必要分享房地产税的决策权。国际实践也证实,房地产税大多作为地方层级具有一定自主权限的收入来源。我国地方分享房地产税改革决策权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然要求,可以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并促进基层民主。地方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决定本区域的具体征收范围、免征额、具体实施税率、少量特定优惠,提出暂缓征收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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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0670]  
专题图书馆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2.浦东新区行政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为群,许建标. 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J]. 经济与管理评论,2019(2019年02期):93-102.
APA 朱为群,&许建标.(2019).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经济与管理评论(2019年02期),93-102.
MLA 朱为群,et al."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经济与管理评论 .2019年02期(2019):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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