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 | |
朱为群; 许建标 | |
刊名 | 经济与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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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
期号 | 2019年02期页码:93-102 |
关键词 | 房地产税 地方政府 决策权 |
ISSN号 | 2095-3410 |
DOI | 10.13962/j.cnki.37-1486/f.2019.02.008 |
英文摘要 | 理论分析表明,多级政府的国家应实行适度财政分权,房地产税适合作为地方税。为发挥地方优势和实现支出效率,地方政府有必要分享房地产税的决策权。国际实践也证实,房地产税大多作为地方层级具有一定自主权限的收入来源。我国地方分享房地产税改革决策权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然要求,可以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并促进基层民主。地方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决定本区域的具体征收范围、免征额、具体实施税率、少量特定优惠,提出暂缓征收申请等。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0670] ![]() |
专题 | 图书馆 |
作者单位 |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2.浦东新区行政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为群,许建标. 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J]. 经济与管理评论,2019(2019年02期):93-102. |
APA | 朱为群,&许建标.(2019).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经济与管理评论(2019年02期),93-102. |
MLA | 朱为群,et al."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拥有房地产税的决策权?".经济与管理评论 .2019年02期(2019):93-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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