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 | |
金春卿; 董宇 | |
刊名 |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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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30 | |
期号 | 2017年01期页码:56-64 |
关键词 | 医疗人员告知义务 自主决定权 损害 差额说 错误生命 |
ISSN号 | 1007-7030 |
DOI | 10.19411/j.cnki.1007-7030.2017.01.007 |
英文摘要 | 医务人员负担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损害"?违反该义务产生何种损害医疗机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损害判断应当以损害的内涵为视角。其中,不依据规范损害说,因为此时损害的抽象性、不确定性会过度限制医疗行为自由;组织客观说亦不应作为判断损害的依据,因为丧失自主决定权作为直接损害显著轻微,受害者应当容忍,同时难以判断其存在与否、范围大小。应当采取差额说,将患者现状与没有做出选择或者进行其他的选择之间的差异视为损害,如此,既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也更易于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实现。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985]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金春卿,董宇. 论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J].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2017年01期):56-64. |
APA | 金春卿,&董宇.(2017).论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01期),56-64. |
MLA | 金春卿,et al."论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01期(2017):5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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