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上海财经大学  > 上海财经大学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朱晓喆
刊名法治研究
2017
期号2017年03期页码:46-56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ISSN号1674-1455
DOI10.16224/j.cnki.cn33-1343/d.2017.03.005
英文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URL标识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653]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晓喆.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J]. 法治研究,2017(2017年03期):46-56.
APA 朱晓喆.(2017).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法治研究(2017年03期),46-56.
MLA 朱晓喆."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法治研究 .2017年03期(2017):46-56.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