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 |
朱晓喆 | |
刊名 | 法治研究 |
2017 | |
期号 | 2017年03期页码:46-56 |
关键词 | 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
ISSN号 | 1674-1455 |
DOI |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7.03.005 |
英文摘要 |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653]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晓喆.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J]. 法治研究,2017(2017年03期):46-56. |
APA | 朱晓喆.(2017).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法治研究(2017年03期),46-56. |
MLA | 朱晓喆."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法治研究 .2017年03期(2017):4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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